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一条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