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