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