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