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