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