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