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