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