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