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