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