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