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十八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