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