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