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