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