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