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