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的,按照各地有关规定传输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负责行业平台运行维护的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安全等工作,确保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加工使用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