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引用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