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