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