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