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有关个人信息提供途径:

能够验证请求人的真实身份;

请求转移的是本人同意提供的或者基于合同收集的个人信息;

转移个人信息具备技术可行性;

转移个人信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请求转移个人信息次数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转移个人信息的成本收取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