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对在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当事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者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