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