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滥用后台交易数据、流量等信息优势以及管理规则,通过屏蔽第三方经营信息、不正当干扰商品展示顺序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