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侵害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以下情形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