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