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