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通过热搜、热评、热转、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