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