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下达警示通知书;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责令公开检讨;

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