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