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