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