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