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