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