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