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