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