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