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