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