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履行网络交易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发生网络交易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履行网络交易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发生网络交易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