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信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