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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督促选定的开发服务商进行软件升级,并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由开发服务商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业务标准及时升级,并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第十九条 自行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业务标准及时升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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