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